2020年12月1日星期二

关于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对无罪的谭华超期羁押113天后再被取保候审的控告信(一)

控告人:华秀珍

地址:

电话:15102135346

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理人:陈志康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049

事实与理由:

我的女儿谭华是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MBA毕业,中共党员,原本身体非常健康,值风华正茂却因在2014年被狗咬伤接种了狂犬疫苗后当晚就出现:头痛头晕  记忆力严重下降双侧脑沟增宽、视力模糊、突发耳聋、癫痫,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受到严重伤害,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脱髓鞘脑病》《癫痫》《全身过敏性皮疹》等后遗症。疾病发着时苦不堪言,几年来不断求医问药,不得不依靠药物生存,生活毫无质量可言。   

今年4月份谭华去北京看病,522日由于身边带的钱不多了,准备去曾经住院治疗过的海军总医院看病后直接回家,所以将在北京就医期间所有的生活用品包刮:厨具砧板菜刀锅碗瓢盆衣物食品被褥等舍不得扔掉,全放进行李箱一并带回。可她坐北京公交车时,遇到警察检查,就因为行李箱里的厨具有菜刀,被上海地方带回后,523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在杨浦区看守所。

根据我国的《刑法》就寻衅滋事一罪,惩罚的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等行为,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结果严重的程度。”但谭华并未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罪中的任何犯罪行为,无任何犯罪事实。对其立案侦查明显错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当。

今年6月份北京公安部范警官已经告知:“经过侦查,谭华没有事了”的情况下杨浦公安应该及时撤案放人及时无罪释放谭华。可是谭华却被杨浦延吉派出所告知“需要精神鉴定”。“精神鉴定”与案子没有任何的一丝一毫的关联,而且“精神鉴定”的时间杨浦分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来计算, 任由杨浦公安分局说了算数,谭华在看守所被迫羁押了113天后,直到911日被取保候审回家,而不是撤案放人、无罪释放!这就是滥用手中的职权!随心所欲!这就是滥用公权力!随意关押一个无罪的人这就是违反工作纪律!

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案。

2.请求依法撤销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立即还谭华一个清白。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文章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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