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国安法保释案件上诉,终审法院上周一开庭听罢陈词后,于今早10时颁下判词,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撤销保释,黎智英须继续还柙。首席法官张举能简短宣读结果后表示,黎可以重新申请覆核总裁判官拒批保释的决定,但不会由终院处理。黎智英的代表律师透露,会重新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释申请,需时准备相关文件,有关聆讯排期有待法庭决定。
黎智英今早由囚车押送到终审法院。9时45分,黎智英在6名惩教人员陪同下步出囚室,在犯人栏内就坐。他甫出庭便与家人及到庭声援支持者挥手,并一如既往做出心心手势。
法官宣读裁决后随即散庭,黎的家人、泛民人士等即上前围住犯人栏、隔住玻璃与黎道别,黎两手一摊,摆出状似无奈的手势,又一一与家人道别,最后摆出心心手势。有人大叫“jimmy加油”、“黎生加油”,黎的女儿散庭后难忍伤心,与女亲友相拥,其他人见状安慰“撑住”、“加油”。
案件由五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包括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和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和司徒敬,是张举能就职首席法官以来处理的首宗案件。
去年12月黎智英先后被控串谋欺诈和勾结外国势力罪,两案提堂均由总裁判官兼国安法指定法官苏惠德处理,黎被拒绝保释。12月23日,还柙廿日的黎成功向高等法院国安法官李运腾申请保释,及后律政司就黎的保释向终院提上诉,至12月31日终院下令重新将黎还柙,暂时维持总裁判官拒批保释的“原状”,至上周一听取陈词。
本案的上诉议题在于国安法第42条的诠释。条文规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律政司主要上诉论点,是法官衡量“充足理由”时不能考虑施加保释条件,因没任何条件可消减危害国安风险,“一次也不能承受”。
另一议题是第42条批准保释门槛,是否应以“不准保释”为考虑起点,有别于预设准予保释的一般原则。律政司认为,法官李运腾忽视条文用字的特别之处,处理首宗国安案件“唐英杰案”时,错将第42条标准与一般保释法例视作大致等同,不够重视国安元素。黎智英一方力陈,为彰显国安法保障自由和奉行无罪假定,须将第42条诠释为预设准予保释。
文章来源: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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