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

4.28「鎖港條例」一旦通過 必削港人出入境自由

作者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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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保安局今日發出聲明,不點名指有網媒刊登的一篇文章內容對《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下有關賦權保安局局長就運輸工具提供乘客資料訂立規例的條文「作出失實和誤導性的敍述」,稱「必須強烈譴責,以正視聽」。

聲明提到,香港居民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第 31 條所保障,在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前,已確定所有條文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條文,認為沒有需要在主體法例提及有關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以及有權進入並留港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聲明全文

【文:謝栩瑩 @ 香港公關及傳訊業總工會】 

立法會將於 4 月 28 日恢復《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莫講現時立法會只剩下親中派,觀乎早前葛珮帆及何君堯之流「忠誠」地為修例開路,包括兩度以疫情為由否決召開公聽會,又阻撓立法會法律顧問向保安局提問,相信同日三讀通過草案的可能性極高。一旦通過,新例將於 8 月 1 號開始生效。

政府再以完善制度為糖衣 實為無限賦權控制出入境

港府於 2020 年 12 月 4 日為修例刊憲,指修例目的是減少偷渡和逾期逗留的人數、加快處理免遣返聲請、相關上訴和遣返等程序。政府更舉出入境處積壓大量聲請的數據,以強調修例的重要,並提及修例將助保安局局長落實「預報旅客資料系統」[1]。然而,這看似針對「難民申請」之修訂,其內容卻相當空泛含糊,當中最令人擔憂的條文為:

「保安局局長可賦予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可或不可運載某乘客或該運輸工具的某乘組人員。」[2]

就此法案,大律師公會曾兩度提交意見 [3][4],並質疑條文賦予入境處處長明顯不受約束的權力,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來往香港;而修例條文中並無列明這種權力可以在哪些理由下行使,亦無解釋賦權的必要性,令人不安。

與大律師公會隔空罵戰 保安局辯稱只針對入境人士

為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質疑,保安局突然搬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並稱修例是為了履行有關國際責任(就是前文提及的「預報旅客資料系統」:航空公司須在航機起飛前,向目的港提供所有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5]。事實上,國際設立此預報系統的原意為減少或阻止恐怖分子的流動;而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亦已提出,有關預報措施只應該用於有實質威脅的恐怖主義組織或個人上 [6]。

就如港府以往強推《逃犯條例》及《國安法》時聲稱法例「只針對極少數人」,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於訪問中指法例修訂「只針對入境人士」,令潛在免遣返聲請者不能上飛機到港 [7]。遺憾地,實際條文過份廣泛並沒有提及上述立法原意。

大律師公會最後於 2 月 16 日發文提出以下建議 [8],而港府亦貫徹對民間意見或反對聲音置若罔聞的態度,沒有再作出任何回應:

  1. 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應明確規定局長只可在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的情況時,才有權禁止該人登上運輸工具
  2. 主體法例亦應進一步說明,該權力不會對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的影響 

工會憂香港變成大監倉 

港人出入境自由是受到《基本法》保障,而中共以不同高壓而不文明的手段限制人民的出入境自由,實非新事。早年中共曾以「集中管理」為名,收回新疆維吾爾族人及西藏人的護照。另一較廣為港人認知的例子是內地推行已久的「社會信用體系」,即信用等級過低的人會被禁止購買火車票、機票及限制出境等。

工會十分擔憂港府日後會否利用法例,限制民主派或「黑名單」人士等政權眼中的「潛在罪犯」離開香港,包括旅遊、升學、公幹或移民;或禁止已移居海外的港人返港。促請港府勿再含糊其辭,當正視大律師公會的建議,並向公眾公開交待有關條文的法律效力,為相關規例的範圍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以正視聽。

 

[1] 《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香港政府新聞網
[2] 《2020 年入境 ( 修訂 ) 條例草案》,香港立法會
[3]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 2020,香港大律師公會
[4] Further Sub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on the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 2020 in respect of Clause 3 of the Bill,香港大律師公會
[5] 修訂入境條例為履行國際責任,香港政府新聞網
[6] ODIHR Expert consultation meetings on human rights challenges related to information gathering and sharing and new technologies in border management in the counter-terrorism and freedom of movement context,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
[7] 回應修訂入境條例草案 區志光:法例只針對入境人士,香港電台
[8]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保安局澄清《2020 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之聲明,香港大律師公會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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