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星期一

【6.9 灣仔】百萬人遊行後被捕 5 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官:明顯與他人有共同目的

前年 6 月 9 日港島遊行後,部分示威者於立法會外聚集,警方其後作驅散,並於灣仔拘捕多名示威者,9 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 2 人棄保潛逃,餘下 7 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首 5 名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需即時還押,其餘 2 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獲當庭釋放。案件押至 7月 16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指,首 5 名被告於告士打道一帶被警員制服時,處於示威人士的前線,「無可置疑目睹那些人做的事,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而以雜物堵路等行為亦超越爭取和平訴求的情況,令其他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首 5 名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宣讀裁決後,有需要即時還押的被告向旁聽席揮手,亦有旁聽人士傷感流淚。

辯方: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9 名被告依次為蔡晉昇 ( 22 歲)、陳曉進( 22 歲)、陳偉樂( 27 歲)、梁曦彤( 21 歲)、楊常智( 24 歲)、陳家駒( 29 歲)、彭浩基( 29 歲)、周子俊( 34 歲)及李迪泓( 20 歲); 9 人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首 7 名被告被控於去年 6 月 10 日,在香港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非法集結;周子俊被控於香港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非法集結;李迪泓則被控於在香港告士打道近菲林明道的一帶非法集結。當中陳家駒及李迪泓已棄保潛逃,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辯方指,控方並沒有證供顯示各被告曾長時間逗留現場,或指岀被告在被捕前有何行動;被告可以有不同原因岀現在告士打道一帶,例如參與合法遊行後在街上流連、回公司等,因此或未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法庭並不可以以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為唯一合理推論。控方反駁指,片段證據顯示警方當時曾多次驅散聚集人士,警方和人群在進退之間,首 5 名被告在前線被捕,「冇可能唔知道發生甚麼事。」

官: 5 人被捕處前線 必為示威者

裁判官認為,「案發當晚人山人海,參與人士穿着相似的服飾」,人們確實可從四方八面走到路上,但考慮到首 5 名被告被警員制服時在人群前方,沒有理由不知道告士打道附近情況,「無可置疑目睹那些人做的事,明顯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指,從片段證據顯示,馬路中心設有警方防線,在警方不斷推進的情況下,行人路上的人會走進路中心的行為並不合理,附近大廈的人不可能不知有這些情況,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被捕時身處前線的 5 名被告必然是示威人士。裁判官又指,當時有人以雜物堵塞告士打道,超越一般和平爭取訴求的情況,令人合理地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就第 7 被告彭浩基而言,裁判官指,其辯方證人提到被告於案發當晚正在香港藝術中心工作,而拘捕他的警員亦未能第一時間確認自己因何觀察而拘捕被告,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控方的證供,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就第 8 被告周子俊而言,裁判官指,被告在天橋上有辱罵警員等行為,故推論他是當時身處天橋上的 40 至 50 人之一,但由於未有證人知道他在被拘捕前的舉止及情況,因此法庭不能肯定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將案件押至 7月 16 日判刑,期間被定罪的五名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編號:ESCC12/2020

文章来源:立场新闻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