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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引入專有刑事訴訟程序,被告曾透過司法覆核或上訴挑戰。《法庭線》整理 3 年半以來的爭議及影響,以及經由法院裁決及人大釋法逐步確立的國安案「新式審訊」。
至今 14 宗已起訴的國安案中,有 4 宗在高院審理而被告不認罪。就律政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唐英傑兩度挑戰失敗;上訴庭指檢控決定不受干預。而該 4 宗案,律政司長都已發指示,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又指安排「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黎智英獲高院批准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代表抗辯,律政司兩度上訴失敗後,人大常委會釋法,指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黎案已開審,Tim Owen 最終沒加入辯方團隊。
《國安法》亦引入分級量刑,並指定刑期範圍。呂世瑜兩度上訴失敗,終院裁定認罪減刑不可超出條文下限;包括呂的 4 名被告,認罪後均未能獲全數扣減,被判囚 5 年至 5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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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篇】
14 宗已起訴國安案
大部分在區院處理
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共有 91 人被控《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罪行,分為 14 宗案件(見下表),分別在高院原訟庭(5 宗)、區院(8 宗)及裁院(1 宗)處理;審訊階段方面,6 宗正處理原審或上訴,6 宗已完成原審或上訴,餘下兩宗待答辯或排期開審。
國安法三年半:14 宗已起訴國安法案件進展
唐英傑案(高院) | 1 | 原審完成 |
---|---|---|
鍾翰林案(區院) | 1 | 原審完成 |
光城者被指煽動顛覆案(區院) | 7 | 原審完成 |
賢學思政案(區院) | 4 | 原審完成 |
黎智英案(高院) | 9 | 原審中 |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高院) | 47 | 原審中 |
光城者被指串謀恐怖活動案(高院) | 8 | 原審中 |
呂世瑜案(區院) | 1 | 上訴完成 |
馬俊文案(區院) | 1 | 上訴完成 |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區院) | 4 | 上訴中 |
集英楊武堂案(區院) | 1 | 上訴中 |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院) | 5 | 上訴中 |
---|---|---|
香港獨立黨案(區院) | 1 | 待答辯 |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高院) | 3 | 待開審 |
**截至 2023.12.20
唐英傑挑戰不設陪審團失敗
上訴庭指檢控決定不受干預
5 宗在高院原訟庭處理的案件中,除了「光城者被指串謀恐怖活動案」的全數被告,認罪或待正式答辯,交由一名法官處理外;其餘 4 案,律政司司長均運用《國安法》下的權力,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 3 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唐英傑案」中,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由,指示不設陪審團。唐英傑一方不服,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高院法官李運騰駁回;李指出,《國安法》設立「新的審訊模式」,全權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有陪審團,亦沒有明文規定律政司須事前通知被告方或聽取其陳詞。
唐不服判決提上訴,再被上訴庭駁回,判詞指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證書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 63 條保障,不受干預。
初選 47 人案不設陪審團
家屬質疑 律政司指無減被告權益
其餘 3 案,即「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黎智英案」及「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均以「涉外因素」、「保護陪審員人身安全」,以及若設陪審團「有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等 3 個理由,指示不設陪審團,均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
初選案被告梁國雄的妻子、社民連陳寶瑩當時受訪,指該案涉及本地初選、證據均為公開資料﹐不明白與「涉外」有何關係,又稱「本身冇聽過『涉外因素』」。她認為,律政司司長引用的 3 個理由均屬「預防性」,質疑理據不足。
律政司當時指,會按《國安法》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指示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又指有關條文訂明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國安案法官由特首指定
可徵國安委、首席大法官意見
目前 14 宗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國安案件,提堂、審批保釋、交付程序,審判及上訴,均由各級法院的「指定法官」負責。他們由特首指定,每次獲指定的任期為一年;而作出指定前,特首可徵詢香港國安委及終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獲指定的法官會列入名單,而司法機構按該名單委派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名單並不公開。政府指,由於出現針對法官的「起底」及恐嚇、威脅行為,認為不應披露;司法機構則指,所有審理國安案的法官或司法人員,於審理期間均是指定法官。
終院至今處理的國安案上訴
未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在終院處理的國安案,包括「黎智英案」保釋、延聘英國御用大狀、「呂世瑜案」刑期爭議的終極上訴,都由屬於「指定法官」的常任法官、本地非常任法官審理,並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司法機構曾回覆傳媒指,《國安法》並沒對指定法官的國籍有任何規定;一直根據《國安法》的規定,安排指定法官審理與國安有關的案件。
控方團隊均屬律政司人員
維護國安檢控專員身分未公開
至於各宗國安案的檢控團隊,均為律政司人員,主控包括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和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暫未有外聘主控。
律政司於 2020 年在《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成立維護國安檢控科,不過網站上未有展示國安檢控專員的姓名,做法與其餘 6 個科有別。
黎智英原獲准聘 Tim Owen
人大常委其後釋法
至於辯方,面對 3 項國安控罪的黎智英,欲延聘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為代表抗辯,獲高院批准;律政司兩度上訴,被上訴庭及終院駁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首度就《國安法》釋法,指明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而如法院未有提出,香港國安委應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黎智英一方隨後分別入稟高院及申司法覆核許可,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獲准聘 Tim Owen,又披露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絕批出簽證,認為屬於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一併駁回,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院沒能力處理,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亦不屬越權。
黎亦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提出上訴,排期於 2024 年 4 月在上訴庭處理。黎其後延聘在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狀 Marc Corlett,與資深大狀彭耀鴻等一同代表抗辯;Tim Owen 沒加入其團隊。
政府亦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就國安案件,規定海外大狀向法院申請參加前,須獲特首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而法院處理申請時,須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律政司司長可覆核法院批准參與的資格。立法會於 2023 年 5 月通過修例。
9 人提出上訴
馬俊文得直獲減刑
已審結的案件中,定罪率為 100%,有 9 人提出上訴。當中,被判囚 9 年的唐英傑,一度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他其後自行去信法庭放棄,惟其代表律師稱不知原因。「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亦就定罪及或判刑提上訴,正待判決。
馬俊文、呂世瑜均提出刑期上訴,馬獲減刑至判囚 5 年;呂世瑜則被駁回。「光城者煽動顛覆案」兩名男被告,以及「集英楊武堂案」的武術教練,原審均判囚 5 年,他們均已提出刑期上訴,待排期處理。
政府修例
可就原訟庭無罪裁決提上訴
一般而言,高院原訟庭於審理刑事案時設有陪審團,如被告獲裁定無罪,控方無法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即不能挑戰原訟庭作出的無罪裁決。
政府於 2023 年 5 月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原訟庭 3 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的國安案,容許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就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而上訴庭可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立法會同年 7 月通過修例。
根據新例,當律政司提出上訴,法庭可應律政司司長的申請,將獲裁無罪的被告收押,或以《國安法》門檻考慮准予保釋,以待上訴裁決。
【判刑篇】
《國安法》採分級量刑
以被告角色及犯罪情節等為基礎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14 宗已起訴的國安案之中,9 宗原審階段完結,共 25 人罪成。當中 20 人認罪,其餘 5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除 6 人被判入教導所,其餘 19 人被判囚 3 個月至 9 年。其中 6 人的刑期為 5 年或以上(見下表)。
國安法三年半:2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
唐英傑* | 煽動分裂國家、恐怖活動 | 不認罪 | 9年 |
---|---|---|---|
馬俊文* | 煽動分裂國家 | 不認罪 | 5年 |
蔡永傑* | 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5年3個月 |
陳右津* | 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5年 |
黃德強* | 集英揚武堂案;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5年 |
呂世瑜* | 煽動分裂國家 | 認罪 | 5年 |
鍾翰林 | 分裂國家 | 認罪 | 3年7個月 |
王逸戰 | 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3年 |
陳枳森 | 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2年10個月 |
朱慧盈 | 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2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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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敬生*、郭永皓*、杜林丞亨*、容頌禧* | 港大評議會案;宣揚恐怖主義 | 認罪^ | 2年 |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 |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 不認罪 | 4.5個月 |
梁錦威、陳多偉 |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 認罪 | 3個月 |
5名案發時15至18歲被告(光城者案) | 光城者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教導所 |
黃沅琳 | 賢學思政案;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認罪 | 教導所 |
《國安法》引入以被告角色及犯罪情節等為基礎的分級量刑方式,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罪分 3 級量刑:「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而「其他參加」判囚 3 年以下。
至於煽動、協助、教唆、資助他人干犯上述罪行,如屬「情節嚴重」,判囚 5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情節較輕」的則判囚 5 年以下。
就恐怖活動罪,如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判囚 3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至於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須判囚 3 至 10 年;如屬「罪行重大」則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唐英傑、鍾翰林被控實質控罪
其餘 19 人被控煽動他人犯罪
上述 25 名罪成被告當中,唐英傑及鍾翰林都被控實質控罪,即實際干犯罪行,而非以煽動他人等方式犯案。就唐英傑的恐怖活動罪,法庭裁定案中警員不是「重傷」,遂按「其他情形」類別,以判囚 8 年作量刑起點;而煽動分裂國家罪則屬「情節嚴重」,以判囚 6 年半為量刑起點;兩罪總刑期 9 年。
被控分裂國家罪的鍾翰林,法官指他屬「積極參與」,以判囚 4 年半為量刑起點,計算認罪減刑後,判囚 40 個月,連同另一洗黑錢罪,鍾的總刑期為判囚 43 個月。
6 人被裁「情節嚴重」
4 人認罪不獲全數減刑
包括唐英傑在內,被控以「煽動」他人犯罪的被告,共有 6 人被裁定屬「情節嚴重」(見下表),當中 4 人認罪,惟受限於《國安法》設下最低刑期,而未獲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他們均被判囚 5 年或以上。
當中,被指於 2020 年在 Telegram 頻道煽動港獨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在區院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以判囚 5 年半為起點,經認罪扣減至判囚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提出判刑須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情節嚴重」須判囚至少 5 年,胡遂改判呂監禁 5 年。
呂不服提出刑期上訴,在上訴庭及終院均敗訴。終院並裁定,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刑罰,指法庭可考慮認罪等因素而減刑,但不可減至超出刑罰的下限。終院亦裁定,《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才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
國安法三年半:罪成被告分級量刑情況
恐怖活動 | |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 |
其他情形(1人) | 唐英傑 |
分裂國家 | |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 | / |
積極參加(1人) | 鍾翰林 |
其他參加 | / |
煽動分裂國家 | |
情節嚴重(3人) | 唐英傑、呂世瑜、馬俊文 |
情節較輕 | /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
情節嚴重(3人) | 陳右津、蔡永傑、黃德強 |
情節較輕(9人) | 光城者案*5名案發時15至18歲被告、賢學思政案4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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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涉煽動顛覆、賢學思政案
法庭裁部分被告屬「情節較輕」
在「光城者涉煽動顛覆案」中,7 名被告均認罪,區院法官郭偉健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但指考慮到當中 5 人案發時為 15 至 18 歲,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判 5 人入教導所。該案亦屬於首宗案件,有未成年被告被裁定違反《國安法》罪行。
至於「賢學思政案」中,前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郭偉健裁定屬「情節較輕」,但指偏近較嚴重一端;4 人最終獲全數認罪減刑,王、陳及朱 3 人被判囚 30 至 36 月;黃被判入教導所。
據記者統計及了解,19 名被判囚的罪成被告之中,至今有 5 人已刑滿獲釋。
聯合國委員會關注損司法獨立
港府反駁並指不損公平審訊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2022 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審議香港人權狀況及發表報告,指《國安法》的部分條文「嚴重損害司法獨立,限制訴諸司法的權利及公正審判權」。
報告指,特首獲賦予「過多權力」,包括可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國安案件中;而律政司司長亦獲授權決定案件是否由陪審團審理,並指「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安全案件由陪審團審理」。
港府發長文反駁,指必須強調委員會提及的程序,「均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十四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
政府續指,特首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安案,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於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
至於在指定情況下,由 3 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國安案,政府指「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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