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68日審訊 陳梓華承認曾助李宇軒離港及安排安全屋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68日審訊 陳梓華承認曾助李宇軒離港及安排安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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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 休庭
15:00 辯方指陳多項庭上證供 在早前錄影會面及供詞均沒提及

辯方舉例指,如當陳在主問中談及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與黎第 4 次會面時。陳當時庭上提及,黎稱「佢希望我明白,佢唔係唔支持勇武,只係佢需要迎合西方,去獲得國際嘅支持,所以佢需要有咁樣嘅姿態」。辯方質疑,但陳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陳庭上表示「但佢有講過吖嘛」,但同意書面供詞沒有提及。

至於 2020 年 1 月台北的第 5 次會面,陳早前供稱,劉祖廸曾表示他個人願意合作,及同意這個大方向,但就「攬炒團隊」而言,要跟「rip」商量,陳告知黎「rip」是李宇軒。辯方質疑,同樣地相關內容並無在陳的書面供詞提及。陳確認。

針對 2020 年 6 月 16 日、陳與黎於壹傳媒大樓第六次會面,陳早前供稱,當時向黎對《國安法》表達憂慮,「我認為其實應該要褪啦」,即「唔好再去倡議制裁」。辯方指,陳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陳指「係冇咁記低」。

辯方再次提問時,法官杜麗冰向陳表示,他可翻閱供詞。辯方提出,可向陳提供全部謄本參考,並提供一系列事項予陳,讓他可翻閱謄本。

經休庭處理後,辯方提出 14 項證供,指陳於庭上曾提及這些內容,但過去的錄影會面及供詞則沒有。當中包括陳曾供稱,李宇軒「打日本線」,但遇到「好難接觸到啲『枱底人』」的問題等。

法官李素蘭指,周二將不會開庭,但陳梓華則會到庭閱讀謄本,並將於周五重新開庭時,再由辯方向他發問。

14:32 陳確認庭上提及不少新證供 早前錄影及書面供詞均沒提及

辯方繼續針對陳梓華與警方會面的情況提問。辯方指,除了陳提及的身體狀況、收押所的生活、「抱怨」及情緒崩潰的情況外,還有否談及其他事情?陳指沒有。

至於紀錄顯示,警方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或之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陳,但同月 21 日或之後,則改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陳。辯方問,當時是否因其情緒狀態而轉至小欖?陳指不知道。辯方再問,針對陳所指的情緒崩潰情況,當時陳有否接受醫療介入治療?陳指沒有。辯方指,所以陳的情況還未嚴重至需要醫療介入?陳確認。

辯方再指,警方與陳進行錄影會面時,已表明正調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涉及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及劉祖廸等人。辯方指,當時陳明白,他須把與上述人物相關的會面情況、電話及訊息溝通,盡其所能把所有情況告知警方;亦需要把一些與要求外國制裁、封鎖等的相關內容,盡其所能把所有情況告知警方。陳確認。

辯方續指,陳供稱曾與黎智英會面 6 次,當他於錄口供時,警方會在最後問陳,會否有補充等。庭上展示其中一次例子,當中警方問陳「咁嗰次嘅見面仲有冇講其他嘢?」辯方再指,針對第 5 次陳與黎在台北的會面,警方亦有問他「你有冇其他嘢想講呀?」辯方指出,但陳在主問時,欲提及不少新證供,而這些新證供,在陳早前的錄影會面及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陳確認。

13:07 午膳休庭
12:25 辯方問陳錄影會面前有否與警商討證供 陳:沒印象

辯方早前提及,計及錄影及書面供詞,陳梓華共與警方會面達 81 次、長達 103 小時。辯方周一展示陳還押時的探訪紀錄,當中顯示陳於 2020 年 10 月 10 日被捕後曾進行錄影會面,於 2021 年 2 月 15 日再次被捕,隨後於翌日及 31 日再有警員探訪。辯方指,約在 3 月底,當時陳詢問了成為控方證人的可能性。陳確認。

辯方再展示 2021 年 4 月 28 日的探訪,備註寫上「VRI (錄影會面)」,陳確認,當時是成為控方證人後首次的錄影會面。辯方再引述陳的探訪紀錄,顯示由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4 月 26 日期間,警方派員與陳會面達 18 小時。辯方問陳,當時他有否與警方商討其證供,抑或及至 4 月 28 日的錄影會面時再交待?陳指沒有印象。

法官李運騰聞言問,那麼陳於 2021 年 4 月數次與警方會面時,當時談及甚麼?陳回應「主要當時都係我情緒…」,李運騰再追問,有其他話題嗎?陳表示沒有印象。李運騰續問,陳當時警方是否有手寫或打字方式,紀錄共 18 小時的會面內容?陳指於 2021 年 3 月 31 日似乎有,「就係我話可唔可以配合警方調查」,其他則沒有印象。

辯方指,警方於 2021 年 5 月 5 日向陳錄取第 3 份書面供詞。紀錄則顯示,警方於兩天後 5 月 7 日再次探訪陳,及至 2024 年 1 月 15 日期間,警方共與陳會面達 66 次,共涉約 70 小時。法官李運騰問,在這些會面期間,陳有否與警方談及其證供?陳指沒有。

辯方再追問,上述會面期間,撇除於 2022 年 11 月 10 日錄取書面供詞外,其餘 65 次會面中,警方有否做筆記?陳指沒有記憶。辯方追問,那麼陳當時與警方 65 次,共約 65 小時的會面期間,商討甚麼?陳指「身體囉,我自己,跟住主要都係講喺裡面嘅生活」,除此次外亦有「抱怨」。

法官李運騰問,這些會面的目的是甚麼?陳指「我一開始我以為係程序上,要望一望我點」,又指他「一開始好經常性,都係我情緒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吓啲生活嘢,講吓⋯因為我喺裡面係睇唔到太陽嘅,所以,真係講下生活啲嘢,想知多啲。」

庭上紀錄顯示,警方於 2021 年 5 月 14 日或之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陳,但於 5 月 21 日或之後,則改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陳。李運騰追問,當陳被還押在小欖時,其家人朋友可否探訪他?陳指,並非所有親友都可探訪,因為要作出申請。

12:12 辯方指陳曾就美國機密事宜致電黎智英 陳否認

辯方引述陳早前的供詞指,陳稱於 2020 年 5 月與 Mark Simon 會面。但辯方引述 Mark Simon 的出入境紀錄指,Mark Simon於 2020 年 4 月 18 日離境後已再沒有入境紀錄。辯方問陳,二人的會面其實可能於 4 月 18 日進行?陳同意。

至於陳早前供稱,當黎智英向他發送聲稱是美國政府的機密訊息,並向陳稱這是非常機密,不要跟別人分享。陳當時庭上指,收到黎的訊息後,「我好想轉發畀李宇軒同劉祖廸,所以我打電話畀黎智英,問佢可唔可以透露畀佢哋知。」辯方指出,當時陳並無與黎有相關通話?陳不同意。

11:25 小休
11:10 陳否認曾稱要成為流亡政府領袖及組軍隊

就陳早前供稱自己不是勇武,辯方進一步詢問,陳實際上有否控制一隊勇武或多於一隊勇武?陳稱沒有,亦不同意視勇武是一種方法,以展示香港政府不能有效管治香港的觀感。辯方指出,陳與李宇軒與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火炭一工廈地下會面;陳確認,同場有名為「Captain」的男子及名為「Cath」的女子。

陳否認,當日曾跟李宇軒稱,「Captain」是勇武隊領袖、「Cath」負責製造爆炸品及汽油彈等,但庭上表示相信兩人是勇武隊其中一員。陳又指,他沒告知李,其勇武隊在哪裡收藏爆炸品,以及其勇武隊涉及「721 白衣人」事件、中聯辦示威、2020 年口岸爆炸品事件等。

法官李運騰問,陳沒有提過上述事情,那麼同場人士有否提過?陳稱「但係我介紹 Cath 同 Captain 畀李宇軒識,啱啱講嗰啲都未發生喎」,又指兩人僅稱自己是前線抗爭者。李運騰追問,該會面在 7 月還是 8 月?陳稱是完成第一次眾籌後會面,「我唔記得完咗第三次眾籌未,但係因為當時有個交流會,所以叫埋李宇軒去。但係我冇講過,我有一隊勇武小隊,做過啱啱講過嘅任何嘢」。

李運騰問,陳沒有提過上述事情,但同場人士有否提過?陳稱「確實有可能」。陳同意,在另一場合曾與李談及大埔開槍事件、721 白衣人事件,但並非指其勇武隊涉及此兩宗事件。

就李宇軒早前供稱,陳曾表示要組成流亡政府及成立軍隊,辯方針對此詢問,陳是否說過要成為流亡政府的領袖?陳庭上指「我冇咁嘅意思」。法官李運騰聞言問,辯方並非問他意思是甚麼,只是問他有否說過此句;陳稱「我會話冇」。辯方再問,陳有否提過,由他負責軍隊,以及色列軍隊可訓練勇武?陳稱沒有。

11:00 陳律師團隊寫信予律政司 討論任證人以撤銷部分控罪

辯方再指,隨後李宇軒曾向陳報平安。陳確認。辯方又提及,當時陳梓華在 Telegram 上與名為陳世德的人溝通,當時陳世德稱可提供財政及交通支援,亦可提供安全屋。陳梓華庭上指,當時陳世德直接表示,可以提供上述提及的所有支援。陳梓華再把消息轉告李宇軒,再把陳世德的聯絡方式交給李。陳又在提問下確認,當時曾與名為 Cap 的人在商討李宇軒離港一事,當時 Cap 稱可為此提供協助。陳在提問下確認,當時 Cap 表示可安排釣魚工具及船家予李宇軒,釣魚工具可用作掩飾;及後李向陳表示,已與 Cap 聯絡及安排離港。

辯方再問,當時陳有否提醒李,當他抵台後要投案?陳指「唔記得係咪我講」。辯方再問,陳有否告知李,當台灣釋放李後,李須跟隨捷克政府的飛機前往捷克?陳表示沒有。辯方又問,當李宇軒準備上船離港時,有否聯絡陳?陳確認有。

辯方再展示於 2021 年 5 月 7 日由陳梓華的律師團隊寫予律政司的信件,當中顯示「We write to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whether the prosecution would consider to drop or discontinue Charge(2) on the condition that our client pleads guilty to Charge(1) and be Prosecution Witness or assist the Prosecution in future relevant case.(中譯:如果我們的當事人承認控罪(1)(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並在未來相關案件中成為控方證人或協助控方,控方是否會考慮撤銷或終止控罪(2)(協助罪犯罪)」。而律政司於同月 21 日回覆,同意陳梓華一方的建議,協助罪犯罪獲存檔法庭。

10:30 陳確認曾嘗試為李宇軒安排安全屋

謄本顯示,陳向警方指「佢(李宇軒)第一天去保釋嘅時候,已經透過 Telegram 打電話畀我,問我有冇船可以畀到佢,令佢離開到香港去台灣,去台灣就冇講嘅,能夠離開香港,問得好清楚嘅,我答得佢好清晰,冇。」陳庭上在法官李運騰提問下確認,當時曾與李宇軒有 Telegram 電話聯絡,但當天沒有提及會為他安排船離港。陳指,隨後與李再通話時,他與李有談及李離港一事,但當時並非指要偷渡。陳指,李宇軒曾就離港安排一事詢問陳,但當時「我冇同佢講過我做得到」。

辯方再問,隨後陳有否向李表示,會為李安排船隻離港?陳指沒有。辯方再問,那麼陳有否稱會為李提供協助離港?陳指沒有,但指「我有介紹人畀佢識」。辯方質疑,那麼陳事實上曾為李離港一事作出安排?陳確認有。

陳在提問下憶述,在首次與李宇軒電話聯絡時,當時陳表示「需要地方住,佢話需要一間安全屋,然後佢話佢俾人拉咗」,李指其電話「所有嘢都曝晒光,佢覺得我應該要走」,而李亦需要支援。陳稱當時會看看「有冇人可以幫到佢」。辯方問,當時陳稱會看看是否能為李安排安全屋?陳回應「我冇咁講過」。

辯方展示 2021 年 4 月 30 日,陳決定成為控方證人後的錄影會面謄本,當中顯示陳稱「我哋嗰日傾過電話之後⋯即係我哋都叫做有聯絡嘅,咁佢(李)有講,我提醒佢就係『無論點樣都好呢,咁佢(李)可能已經俾警方⋯即係跟蹤緊喇』,或者點樣都好,咁佢應該係要小心啲,咁佢亦都有同我講呢,『佢唔想返屋企,想睇吓有冇安全屋嗰啲喇咁樣』,咁跟住我話Okay。我幫佢問吓喇,安排吓喇咁樣樣。」

陳確認,當時曾向李表示會嘗試為李安排安全屋,又談及反跟蹤的技巧,隨後亦與名為 Kyle 的人在 Telegram 上聯絡,對方稱可提供安全屋,再把 Kyle 的聯絡轉交予李宇軒。

辯方展示錄影會面謄本,「李宇軒當時好關心嘅就係安全屋咁樣樣,咁就話可以提供到安全屋畀佢,喺將軍澳,咁我就將呢個咁嘅聯絡方式喇,同呢個人呢就 pass 畀阿李宇軒嘅。」陳確認,並指當時把 Kyle 及李宇軒會面的地方,提供予李,但已不記得他們的會面地點。

10:10 陳確認錄影會面稱「沒助李宇軒離港」屬假話

辯方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繼續盤問陳梓華。辯方引述,辯方早前提及,根據早前李宇軒的證供,他獲警方保釋後,曾與陳梓華電話聯絡,陳稱會安排他離開香港;辯方曾就此事問陳,陳則在庭上供稱兩人沒電話聯絡。辯方周一再問,當時陳在庭上的回答是真的還是假的?陳一度反問,「係咪問緊我本人安排佢離開香港」?經辯方重複問題及澄清後,陳指當時回應屬真實。

辯方展示陳於 2020 年 10 月 11 日、首次被捕後的錄影會面謄本。當中顯示陳回答警方:「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佢曾經有詢問過,有冇船可以離開香港?當時我對佢嘅回答係,我本人從來冇參與,亦都唔相信有船能夠成功抵達台灣。」辯方問,當時陳指「我冇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的供詞屬真屬假?陳指「當時我係假話」,承認曾為李離開香港提供協助。

錄影會面謄本又顯示,陳當時向警方供述,「整件事上面,之後佢(李宇軒)離開,我本人冇資助過佢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陳庭上確認,當時的供詞屬虛假。

10:04 開庭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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