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星期三

8.25葵涌|3男女車上搜出金屬棒等 認串謀非法集結囚25至30月 量刑起點較同案高21月

8.25葵涌|3男女車上搜出金屬棒等 認串謀非法集結囚25至30月 量刑起點較同案高2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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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早前認罪
法官採納 15 個月量刑起點

本案共有 10 名被告,其中 7 人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罪,暫委法官王興偉去年 11 月判 7 人囚 9 至 12 個月。被告潘世傑(現 30 歲,機械技工)、羅雅婷(現 46 歲,無業)原不認罪受審,在開審前改為認罪,與事隔逾 4 年被起訴的區曉鋒(現 40 歲,機械技工),一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潘及區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羅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獲存檔法庭。

官:集結影響香港聲譽 罪責接近暴動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案發時的非法集結者除了擾民,更是無視警方警告,並在與警方對峙時,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相信當時的情況已令社會秩序和安寧受到實際破壞,交通受到嚴重阻礙,巿民難以正常生活,而事發片段在網上廣傳,令不在場的巿民甚至不在港的人,對香港的治安狀況擔憂,「以為香港是個烽煙處處、戰火連天的地方」。

法官續指,目測集結人數至少逾千人,歷時至少 1 小時,覆蓋範圍極廣,雖無證據顯示帶來任何身體或財物的損傷,但片段可見示威者取走公物堵路,帶來財物損失,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對「香港引以為傲嘅自由和平社會嘅聲譽,亦帶來影響」,故認為參與者的罪責較接近暴動,屬非法集結中較嚴重一例。

法官:同案判刑沒提較嚴重行為

同案被告去年判刑時,暫委法官王興偉採納 15 個月的量刑起點。法官練錦鴻指,他「拜讀該位博學的同袍的判刑理由時」,發現他沒有解釋為何選擇 15 個月的起點,亦沒有提及本案其他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堵路、縱火、擲汽油彈等,雖然無證據指本案被告實際作出暴力行為,但案情「明顯顯示被告係同意、有意參與行動,均是有備而來,刑責相等」。

法官又指,被告雖然並非在集結的中心,但只距離 500 米外,身上衣著、裝備及其行動唯一的引申,是他們有備以來,計劃加入示威者,為其助勢,罪責相同,故採納 3 年為串謀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

其中兩人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認為管有無線電收發器是為與其他示威者互通消息,協調以抵抗警方合法執行職務,以兩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指被告不打算遊行僅負責接載
法官:亦擔當不可或缺角色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提及被告潘世傑被捕後參加義工工作,獲發感謝狀,但這並非有效求情理由,加上他並非第一時間認罪,只能減刑 20%,判潘世傑囚 30 個月。

另外,辯方曾解釋被告羅雅婷只負責接載同案被告到場,不打算參與遊行,更與其他被告互不相識。法官認為她身穿示威者衣服,協助其他示威者到場,唯一引申是她按協議與其他示威者到場,即使她不打算親身參與,「亦擔當不可或缺角色」。

至於辯方求情指,羅自 2018 年辭職照顧年老多病的雙親,擔任兼職司機維生,她已深表後悔,親朋均為她求情。法官認為上述非減刑理由,基於羅開審前兩天才改為認罪,減刑 20% 至監禁 28 個月。

法官:被告背景、親友對其觀感非有效求情

另外,針對辯方指區曉鋒只㩦有防護性物品,無線電收發器是由他人分發給他。法官質疑同類型社會事件案件,均有被告稱只㩦防護物品,他從案發片段可見,不少人在現場分派這類防護裝備,被告願意接受,唯一理由是他打算用來抗拒警員執法時使用,故這並非減刑因素。

法官亦認為被告父母、同事、朋友的求情並非有效求情理由,唯一求情理據是區適時認罪,減刑 3 分 1 至 25 個月監禁。

本案共 10 名被告

10 名被告依次為謝信誠(34 歲,紮鐵工人)、湯衛國(36 歲,商人)、梁啟彥(29 歲,汽車技術員)、鄧志康(27 歲,公務員)、簡子聰(28 歲,運輸工人)、潘世傑(30 歲,機械技工)、陳慶龍(37 歲,汽車維修員)、羅雅婷(46 歲,無業)、鄧可盈(現 26 歲,秘書)及區曉鋒(40 歲,機械技工),以上為現時年齡。

其中潘世傑、羅雅婷原本不認罪受審,區曉鋒事隔 4 年 4 個月後,才被落案起訴。餘下 7 人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判囚 9 至 12 個月,其中因另案服刑 7 年的謝信誠加監 8 個月。

DCCC117、118/2022、DCCC47/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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