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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高院資料顯示,鄺浩林已提出上訴,連同早前提出上訴的林卓廷和另 4 人,暫共 6 名非白衣人提出上訴(見報道)。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原審時辯稱拍片助警調查
官拒接納
上訴人鄺浩林(26 歲)被判囚 2 年 7 個月,他被指 4 度擲物及向白衣人招手。法官陳廣池不接納他到場了解發生何事,拍下影片打算交給警方,望待警察到來提供協助的辯解,質疑他只拍攝白衣人,沒拍下閘內的人射水,最終亦沒將影片交給警方。
法官又指,當有白衣人在閘外說「出嚟啊,出嚟打死你哋」,「這亦表示閘外白衣人在那時並沒有打算衝入閘內施襲」,但鄺的手部有所動作,並且曾擲物。法官認為他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參與者,裁定他罪成。
官指,鄺浩林案發時挑動雙方情緒,屬積極參與者,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基於同意大部分案情、案件歷時多年,減刑共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7 個月。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原案 7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CACC54/2025(DCCC1106/2020, DCCC113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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