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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周一(15 日)被裁定 3 項國安罪全部成立,其中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指與「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陳梓華串謀犯案,兩人早前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
判詞指,兩人證供可靠,其中陳梓華指曾與黎智英在台北會面,黎提及要團結議會、國際和街頭三條戰線,稱將力量凝聚才能達到「支爆」。法官又相信,黎知悉「G20」眾籌登報一事,並透過助手 Mark Simon 提供資金,而陳在 Mark Simon 協助下加入 SWHK「重光團隊」美國線,黎一直知情。
判詞又指,Mark Simon 角色重要而「神秘」,擁有廣泛人脈,充當黎在美國政治方面的耳目,曾安排黎與時任副總統彭斯、時任國務卿蓬佩奧見面。
裁決日主稿:智英勾結外力罪成 9人明年1.12求情 港澳辦港府批黎 英澳歐盟譴責反對裁決
判詞:李宇軒是可靠證人
針對涉陳梓華、黎助手 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廸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判詞指《國安法》生效前,上述人士已達成協議,進行國際遊說,以爭取國際社會對香港抗爭的支持,請求外國對中港實施制裁;在《國安法》生效後,遊說行動仍然繼續。
李宇軒、陳梓華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法官指,了解到從犯證人或有動機撒謊以獲取減刑,會格外謹慎檢視其證供。判詞指,留意到辯方向李盤問時,主要為澄清證供、尋求對黎有利的說法,以及「Throwing a bad light(抹黑)」陳梓華,並非針對李本人,辯方亦沒爭議李說謊或誇大其詞,信納李為可靠證人。

判詞:沒證據顯示陳梓華被國安警「教導」
就辯方質疑陳梓華證供,指當中不少內容沒在錄影會面、供詞提及,認為他捏造供詞,又指國安警探訪陳時曾「教導」他作供,法官認為,辯方的指控沒根據,指國安警探訪陳之前,陳已完成 4 次錄影會面、3 份證人供詞,又指儘管警方曾多次探訪陳,而且探訪時間較長,亦並非如辯方所稱涉「教導」作供。
法官指,留意到陳梓華就某些事件的供詞,所提及的日期不準確,例如他首次與黎見面的時間﹐又留意到李宇軒與陳梓華部分證供有出入。法官認為,陳憑記憶敘述 3 至 5 年前的事,部分不準確,對陳供詞的可信性無實質影響,並相信他已向法庭說出事實,屬可靠證人。
相反,法庭不接納黎智英的供詞,例如黎供稱與陳梓華唯一見面目的,是希望平息年輕人的暴力。惟官反駁,「像陳梓華這樣的和平示威者,如何能夠安撫暴力示威者」。

判詞:黎知悉「G20」眾籌登報
法官接納陳供稱,黎知悉「G20」眾籌登報一事,並透過 Mark Simon 提供資金,又指如非黎的指示,想不出忙碌的 Mark Simon 有甚麼理由,會費心與陳見面,提供幫助及建議。
官又指,陳在 Mark Simon 協助下加入 SWHK 美國線;SWHK 美國線幾乎每周都會向 Mark Simon 匯報情況。如非 Mark Simon 是黎的得力助手,他不可能對 SWHK 美國線有如此大的影響力。

判詞:黎提及三戰線、支爆
官另接納陳指,2021 年在台北曾與黎、劉祖廸見面,黎席間提及需團結不同板塊,包括議會、國際和街頭三條戰線,稱唯有將這些不同戰線的力量凝聚起來,才能達到「支爆」。陳指,他理解「支爆」是指經濟和政權的崩潰。法官亦接納陳指,Mark Simon 建議 SWHK,包括李宇軒加入「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官認為,陳證供及黎的 WhatsApp 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黎仍在安排人員爭取國際制裁,同謀者亦繼續依從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執行有關協議,即請求外國制裁。故此,黎、Mark Simon、陳梓華等人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鑑於黎、Mark Simon 之間的信任關係,唯一合理推論是 Mark Simon 處理 SWHK 美國線事宜時,均得到黎的批准,並且黎對此完全知情。陳亦供稱,當黎被捕後,對 SWHK 的國際線工作有沉重打擊,因為會難以取得美國的消息。
判詞:Mark Simon 協助黎聯絡美官員
判詞形容,Mark Simon 是重要的神秘人物,指他並非《蘋果》正式員工,但涉及黎個人及公事上的決定,黎「幾乎完全盲目信任(almost blind trust)」他。例如,黎會透過 Mark Simon 向不同政黨捐款,又曾轉帳大額金錢,款項高達過百萬,毋須事先獲黎批准。
就黎聲稱 Mark Simon 與美國政府沒有聯繫,判詞提到,Mark Simon 可參與美國國安委的會面,黎又透過 Mark Simon 促成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為台灣前總統蔡英文提供顧問服務。Mark Simon 又曾安排黎訪美與高級官員會面,包括時任副總統彭斯、時任國務卿蓬佩奧等。Mark Simon 又曾應黎要求,安排美國議員參議員 Rick Scott 及 Ted Cruz 訪港。
法官認為,Mark Simon 並非僅僅是黎的員工,他有廣泛人脈,是黎的「得力助手」,亦是黎在美國政治方面的耳目(eyes and ears),協助黎與美國官員聯絡。
判詞:黎與眾人串謀持續至《國安法》後
判詞指,不論《國安法》實施前後,黎一直試圖要求外國制裁中港。而《蘋果》的報道、黎 Twitter 帖文可顯示,黎了解 IPAC 運作,並非如黎供稱在庭上才知悉此組織。綜合所有證據來看,黎、陳梓華、劉祖廸 2020 年在台北見面時已達成協議,並於《國安法》實施後繼續按協議行事。
當陳與黎二人於 2020 年 6 月 16 日最後一次會面時,陳供黎認為《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又指會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制裁,著陳讓其他 SWHK 成員在文宣及國際線方面「繼續做」。法官認為,相關對話可見,黎儘管面對《國安法》仍堅持履行協議,請求外國制裁。
判詞最後附上,控方早前於審訊時所展示,黎與各國政治人物的聯繫圖,當中包括本地、台灣、美國、英國聯繫。

HCCC51/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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