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新规划红线 基督教“团契”遭遇严格监管
(上海—2026 年 1 月 27 日)在中国官方认可的教会体系中,最为活跃且具有凝聚力的基层组织——“团契”(Fellowships),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监管洗牌。
本周二,中国官方宗教管理部门控制的基督教“两会”(爱国会和基督教协会)通过媒体平台“微言宗教”发布了《中国基督教场所团契活动管理办法》。这规定明确了谁可以组织这些小型聚会,更在信徒的祷告生活和国家权力之间划下红线。
在基督教传统中,团契通常是由志趣相投的信徒组成的小组:年轻人、职场人士或是退休老人聚集在一起分享生活、研读圣经。对于中国的数千万信徒而言,如果说周日的正式崇拜是“大课堂”,那么团契就是他们建立深层社会联系和精神支持的“家庭”。
然而,新规的第三条给这种灵活性泼了一盆冷水。规定明确指出,只有依法登记的教堂(点)才有权设立团契。这意味着神学院、临时活动点、甚至各地的基督教“两会”本身都被剥夺了直接组织团契的权利,个人行为更是被严格禁止。
这是典型的‘属地管理’逻辑,当局希望将“每一根毛细血管”都接入官方的监控网络,确保没有任何不受控的宗教火花在体制外阴燃。
《办法》中最耐人寻味的条款之一是第五条:团契不得以行业、职业或地区命名。
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大城市中涌现出大量“白领团契”、“商人团契”等组织。政府对此类基于职业或地域身份的聚集保持高度警惕,担心这些组织演变成具有社会动员能力的利益团体,甚至形成跨区域的秘密网络。
为了切断潜在的外部影响,新规还对境外人员参与团契设定了严苛的限制,明确禁止外国人参与任何管理或组织工作。同时,第十条严格限制了“跨区域”活动,要求任何跨场所的交流必须事先履行复杂的申请程序。
除了行政上的约束,新规还直接切断了团契的财政独立性。第九条规定,团契不得单独设立奉献箱,所有的经费必须由教堂管理组织统筹。
没有钱,就没有独立的活动能力,通过集中财务权,官方能够从物质基础上瓦解那些可能产生异见的小团体。
此外,团契的活动内容也被框定在“宣传政策法规”和“解释教义教规”之内。重大的人事安排和经费支出,必须向当地宗教部门报备。
自 2010 年代中期以来,北京方面一直在推动“宗教中国化”政策,旨在确保所有宗教在政治上忠诚,在文化上顺从。这次针对团契的专项管理,被视为该政策在基层执行层面的最新补丁。
第十二条赋予了官方教会组织(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及中国基督教协会)直接处罚和撤换负责人的权力。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团契,当局拥有随时按下“停止键”的行政利剑。
对华援助协会高珍赛
微言宗教
2026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督教场所内团契活动的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团契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定,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契活动是中国基督教的传统事工,是基督教场所常规活动的一部分,特别是正式崇拜活动之外,可以团结牧养信徒的补充性活动。
第三条 团契设立的主体是依法登记的堂(点),团体(各地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临时活动点、以堂带点的点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团契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基督教团契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团契活动属于合法基督教场所内部管理的内容之一,应在场所管理组织直接领导下开展各种活动。征得团体同意后,场所指定团契负责人,由专职教牧人员或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专人担任。
第五条 团契不以行业、行会、职业或地区等命名。
第六条 团契的组成人员应是经常参加本场所崇拜活动的信徒。
第七条 境外人员如参加团契活动,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场所内的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团契活动的管理与组织工作。
第八条 团契活动主要以宣传政策法规,学习圣经(如查经、解经等),解释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神学培训、教会规章学习等),分享信仰经验(如祷告、唱赞美诗、见证等),以及各种联谊互助活动等为主。
第九条 团契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场所管理组织统筹安排,团契不单独设立奉献箱,不以团契之名收取任何奉献款。
第十条 团契活动一般在本场所内举行,不跨场所、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确有需要跨场所或区域进行学习交流活动的,须按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或教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不支持、不联系、不参与场所之外以基督教名义组织的各种团契活动。
第十一条 团契举行重大活动、主要的人事安排、重大的经费来源与支出,须经当地基督教两会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基督教两会和所属场所管理组织对所属团契活动有监督的责任和处罚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团契活动督促其立即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团契活动并追究团契负责人乃至堂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基督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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