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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周三(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郭賢生聞判時神情平靜,被押入羈留室前與親友揮手點頭。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涉案保單及其結餘屬於郭鳳儀,「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而被告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並在案發期間嘗試處理新舊版本的更改保單持有人表格,以提取相關保單結餘,屬「企圖處理涉案結餘」。
早前獲准保釋的被告郭賢生,戴湖水藍色口罩、黑色幼框眼鏡,身穿白色恤衫、墨綠色風衣到庭應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美國等多國領事都有到場旁聽。
控方:保單權益屬郭鳳儀
控方早前陳詞指,涉案「親子升學儲蓄計劃」保單為信託保單,受保人亦即受益人,而郭賢生在郭鳳儀年滿 18 歲前,僅以信託形式持有保單利益,郭賢生會在郭鳳儀成年後失去相關利益。
控方續指,即使郭鳳儀沒簽署保單權益轉移回條,該保單屬餽贈,她成年後會「自動」成為擁有人,「唔需要擁有人去表達接唔接受(權益)」。
辯方:立法原意非針對「嬰兒單」
辯方陳詞則指,本案控罪的立法原意針對「制裁」或「反制措施」,防止市民支援在外國危害國安的人,並非處理「一個人好耐之前買嬰兒單」的情況,形容現時的檢控「變相係對親情嘅檢控」。
辯方續指,郭賢生曾為長子郭海東投保同款涉案保單,其後曾兩度為已成年的郭海東簽署意外索償申請書,反映郭海東並無「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保單的實際操作與條文不符,亦可證明郭賢生在案發時相信涉案保單由他持有,現時沒證據顯示其信念有變。
辯方又指,郭鳳儀年滿 18 歲後,沒按友邦保險要求,去簽署保單權益轉移確認回條,及提供相關文件,「呢個唔係表示到佢唔接受咩」,故此該信託已失效,保單權益歸郭賢生。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國安處 2023 年 7 月懸紅 100 萬元通緝郭鳳儀,指她涉違《國安法》;翌年 12 月,她另被保安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禁向她提供資金等。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此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
WKCC1884/2025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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