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4月15日,本网获悉:中共无锡维稳又出暴行:无锡陈凤娣、吴兰珍、陶月琴在北京遭绑架,押回途中遭殴打致陈凤娣11处骨折。
2026年3月17日,无锡陈凤娣、吴兰珍、陶月琴一行三人(均为中老年女性)前往北京市办理合法事务。当日中午,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对三人实施暴力绑架,强行将三人控制并带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华饭店(中共无锡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实为黑监狱),被非法囚禁于1111号房间,在该房间内也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行动权利被完全剥夺,三人多次使用手机拨打110 报警求助,但北京公安机关均未出警,致使三人持续处于危险境地。
当日下午17时许,三人最后一次尝试报警时,手机立即被抢夺,然后将手机内的全部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全部销毁,彻底切断了三人与外界的求助渠道。
随后,三人被押上车牌号为京AMB981的商务车(该车长期为无锡绑架押送访民)从北京开往无锡。途中,三人多次半身探出车窗、挥手呼救、高喊救命,并与绑架人员发生激烈冲突,遭到押送人员暴力殴打。
2026年3月18日早晨,车辆驶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直接进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院内,此时,陈凤娣因遭暴力殴打,已无法动弹,随后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陈凤娣右胸第4-8肋、左胸第5-7前肋及8-10后肋多发共11根骨折、左侧尽骨茎突不连,左桡骨远端局部骨皮质欠连续(严重影响手部功能);
吴兰珍左腕关节三角纤维软骨损伤,尺侧副韧带损伤,尺骨远端周围滑膜稍增厚伴少量积液,桡侧腕管旁见囊性灶。
在殴打过程中,施暴人员明确承认,其系受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副所长薛纯卓指使,专程从郑州前往北京负责实施。
陈凤娣、吴兰珍医院及事后多次向山北派出所提出刑事报案及伤情鉴定申请,但该所均拒绝受理,无奈之下,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刑侦局提起控告。
陈凤娣电话:18961749713
附:《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被害人):
陈凤娣,女,61岁,身份证号码:320204196512030026,联系电话:18961749713,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东里33号101室。
吴兰珍,女,72岁,身份证号码:320204195501051329,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西水晶舍15号2304室。
陶月琴,女,74岁,身份证号码:320204195312260324,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荷花里34号503室。
被控告人1: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辅警(身份信息待查,系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销毁证据的直接行为人)
被控告人2: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副所长(姓名待查,系指使、策划、教唆、共同犯罪人)
被控告人3: 无锡市山北街道双河新村社区钱芋辰(参与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殴打等)
被控告人4: 无锡市山北街道二泉社区朱振杰(参与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殴打等)
(其他参与人共4名,其中2人是驾驶员,另2人一男一女)
控告请求
1. 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立案侦查,追究全部涉案人员的共同刑事责任;
2. 依法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二名控告人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3. 立即调取以下关键证据:
· 北京市丰台区京华饭店1111号房间的入住记录、监控录像;
· 车牌号为京AMB981商务车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GPS记录、高速通行记录;
· 京AMB981车辆于2026年3月17日至18日沿途经过的所有道路、卡口、收费站监控录像(控告人曾半身探出车窗挥手呼救);
· 无锡市梁溪区山北派出所2026年3月18日当日的值班记录、院内监控录像;
4. 依法查处山北派出所拒不受理报案、拒绝伤情鉴定、包庇罪犯、徇私枉法的违法违纪行为;
5. 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人遭绑架、非法拘禁、殴打的基本事实
2026年3月17日,控告人一行三人(均为中老年女性)前往北京市办理合法事务。当日中午,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对控告人实施暴力绑架,强行将控告人控制并带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华饭店,非法囚禁于1111号房间。控告人在该房间内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行动权利被完全剥夺。
二、报警未果、手机被抢、证据被毁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控告人多次使用手机拨打110 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未及时出警,致使控告人持续处于危险境地。
当日下午17时许,控告人最后一次尝试报警时,犯罪嫌疑人当场强行抢夺控告人手机,并销毁手机内全部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彻底切断了控告人对外的求助渠道。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销毁证据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构成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
三、转移途中呼救、沿途监控可佐证
随后,犯罪嫌疑人将控告人强行带离京华饭店,押上车牌号为京AMB981的商务车进行跨区域转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控告人多次半身探出车窗、挥手呼救、高喊救命。沿途道路、卡口、收费站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完整记录了控告人呼救及车辆行驶的全过程。上述监控录像是证明控告人被非法绑架、拘禁、转移的关键证据,恳请贵院依法调取。
四、被押至山北派出所,伤情极其严重
2026年3月18日早晨,京AMB981商务车行驶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直接驶入山北派出所院内。控告人因遭受严重殴打,已无法自行行动,随后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急救。
经医院诊断:
控告人一: 右胸第4-8肋、左胸第5-7前肋及8-10后肋多发共11根骨折、左侧尽骨茎突不连,左桡骨远端局部骨皮质欠连续(严重影响手部功能);
控告人二: 左腕关节三角纤维软骨损伤,尺侧副韧带损伤,尺骨远端周围滑膜稍增厚伴少量积液,桡侧腕管旁见囊性灶。
以上伤情均有 CT报告、DR报告磁共振报告、诊断证明书、120急救记录等医疗文书佐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1根肋骨骨折已达重伤标准,手部损伤达到轻伤标准,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五、施暴人员明确承认:系受山北派出所副所长薛纯卓指使
在殴打过程中,施暴人员明确承认:本次犯罪系受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副所长薛纯卓指使,由该所派遣辅警专程从郑州前往北京实施,属于有预谋、有组织、跨区域打击报复维权公民的严重暴力犯罪。
这一事实若经查证属实,被控告人中的副所长与辅警构成共同犯罪,副所长系指使、策划、教唆的主犯,辅警系直接实施者,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山北派出所拒绝受理报案、拒绝伤情鉴定
控告人在医院及事后多次向山北派出所提出刑事报案及伤情鉴定申请,但该所以无正当理由公然拒绝受理、拒不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刻意包庇涉案人员、阻碍刑事程序启动。该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严重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接受。
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并出具回执。
八、本案性质特别严重,请求从严从重处理
本案具有以下恶劣情节,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1. 公职人员参与犯罪: 被控告人系在职公安副所长及辅警,利用职务便利或身份便利实施犯罪,社会影响极坏;
2. 跨区域作案: 犯罪团伙从郑州前往北京实施绑架,后转移至无锡,涉及多个省市;
3. 手段极其残忍: 对中老年女性实施裸身殴打,造成11根肋骨骨折等重伤后果;
4. 摧毁证据: 抢劫手机、销毁录音录像,阻碍司法;
5. 逃避追责: 事发派出所拒绝受案、拒绝鉴定,包庇罪犯。
九、控告请求(重申)
恳请贵院依法:
1. 立即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2. 全面调取证据,包括京华饭店监控、京A981车辆轨迹及沿途监控、山北派出所院内监控;
3. 依法委托伤情鉴定,对三名控告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法医鉴定;
4. 查处山北派出所拒不受理、包庇罪犯的违法违纪行为;
5. 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刑侦局
控告人(签名):
2026年4月 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
NO 证据名称 数量 备注
1 控告人身份证明复件 3份
2 三甲医院CT报告 4份
3 三甲医院DR报告 1份
4 三甲医院磁共振报告 2份
5 急诊/门诊病历 4份
6 CT/DR/MRI等胶片 原件 供调取。
7 120急救凭证 1份
8 报警不受理录音 1份
9 其他辅助检查报告 1套
10 在京多次报警不出警电话记录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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