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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等 3 罪成,今年 2 月被判囚 20 年。港府早前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充公令,將於 7 月 8 日聆訊,料需時 1 小時。
入稟狀提到,港府向黎至少充公 1.27 億元,包括黎名下銀行戶口資產、相關公司的資產和股份、所付的 1,000 萬元保釋金,以及他在欺詐案中所付的 200 萬元罰款。該案被裁定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充公個人、公司資產及股份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黎智英。
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頒令充公黎智英的 15 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 3,200 萬元;48 個銀行戶口資產總值逾 1,200 萬元,當中包括「LACOCK INC.」滙豐銀行戶口 8 萬元;就欺詐案和勾結外國勢力案各付的 500 萬元保釋金、就欺詐案所付的 200 萬元罰款;另充公 17 間相關公司的股份。
翻查黎智英國安案報道,黎在 2020 年 1 月將名下離岸公司「LACOCK」轉贈予「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該公司的銀行戶口有 8 萬元。黎作供時解釋,助手 Mark Simon 指陳無法開設戶口,故黎向陳轉贈戶口,屬舉手之勞。
入稟狀要求充公壹傳媒有限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公明織造廠有限公司等 17 間公司股份,其中提到公明織造廠等兩公司股份共值 7,100 萬元。換言之,港府最少充公黎 1.27 億元。
入稟狀另列出公司持有人,其中黎另持有壹傳媒集團 71.26% 股份;力高由黎及 Mark Simon 共同持有,Firm Way Investments Limited 由黎、Mark Simon、黎見恩共同持有;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 由黎單獨持有;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 則由 Mark Simon 單獨持有。

政府引《國安法》申請充公令
政府早前在新聞公報表示,原訟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 3 項危害國安罪行罪名成立,根據《國安法》第 32 條,涉及《國安法》罪行的違法所得、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而《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三,則列明相關充公申請的條件,原訟庭須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條件,才可將財產充公。
黎判囚 20 年 欺詐案獲撤銷定罪
黎智英因勾結外力等罪,被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的被告。5 名從犯證人包括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及李宇軒,判囚 6 年 3 月至 7 年 3 月,餘下 3 被告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只獲認罪減刑,各判囚 10 年。
黎另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判囚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上訴庭 2 月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HCMP518/2026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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