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

自閉症男生涉中港城廁格寫「光時」被控新煽動罪 錄口供時嘴角多次抽搐 國安警庭上稱無留意

追光者報道

2026 年 4 月 17 日


案發時18歲的男生被指去年7月在尖沙嘴中港城男廁牆寫上「光時」、「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等字句,早前否認煽動罪,但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周四(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辯方指兩分鐘的畫面顯示被告嘴角抽搐了十多次,指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辯方爭議被告在不自願下錄口供,要求法庭拒絕接納。負責錄口供的國安警在庭上表示無留意到被告表情,認為被告反應與常人一樣,不覺被告答非所問;審訊周五(17日)繼續。


被告梁佳樂(18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涉案日期為2025717日至721日,案發地點為尖沙咀中港城第311樓男廁。被告早前已承認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待本案審訊完結後判刑。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於中港城311樓工作,只可循兩種方法進入涉案樓層的男廁,包括輸入密碼及使用同層租戶擁有的門卡。被告於去年7171821日在廁格牆壁寫字,警方於同月21日拘捕被告,在其左前褲袋搜出藍色麥克筆。總裁判官蘇惠德詢問被告是否同意承認事實,被告起初未有回答,在蘇惠德重複提問後,他才答「同意」。


辯方質疑警員忽略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


控方指,被告被捕後警誡下承認「啲字係我寫嘅,我寫嚟畀其他人睇嘅」;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招認。辯方就爭議口供的自願性,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納為呈堂證據。辯方指,被告曾遭警方威迫利誘,警員作拘捕時沒施行警誡,另一警員要求被告承認牆上字句由他書寫,目的是讓他人看到,否則會被控以更重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並指「要坐監坐好耐」。


辯方續指,被告於瓦努阿圖駐香港總領事館任職文員暑期工,被捕時年僅18歲,但警方沒安排合適的成人陪同錄取口供,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與人眼神接觸短暫,嘴側多次扭曲抽搐,常說出支離破碎的句子,並回答與問題無關的答案,但警員忽略被告的不自然神態。當警員問及被告是否知悉自己違法時,被告回應知道,警方無要求被告進一步解釋,但被告理解能力有限,以為自己僅干犯在牆上塗鴉的法律。


辯方指,有警員曾在警署向被告指,稍後錄影會面中需提及「憎恨政府」,才會令法官認為他有悔意及知錯,被告因而才提及有關字眼,警員沒向被告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沒給予足夠時間讓被告閱讀,並在完成第3次會面才獲安排膳食,當時已過午飯時間。


國安處偵緝警員許正偉(18392)被傳召出庭,供稱2025721日早上約9時半,於涉案男廁內第6格廁格留守,早上近11時在尿兜附近見被告進入第一格男廁,聽到類似白板筆書寫聲音,被告之後進入第五格如廁,許到第一格發現涉案塗鴉字句,當被告步出廁格後,其同僚上前截停及作拘捕。辯方盤問指,許曾在男廁向被告表示他需承認書寫牆上字句,目的是讓他人見到,否則警方會控告更嚴重罪名,即「分裂國家罪」,並指「要坐監坐好耐」;許否認,指在廁所內「冇同被告人講過嘢」,亦否認曾在警署向被告指要在錄影會面提及憎恨政府。


警員反問辯方「你留唔留意到我嗰嘴有冇抽搐?」


另一國安處偵緝警員葉家輝(11298)指,被告被捕時「有啲愕然,有啲緊張」,在施行警誡後承認寫上涉案字句。辯方問葉在錄影會面中,有否感到被告對答不自然、「牛頭不搭馬嘴」、或有智商問題或精神疾病;葉一概稱「唔覺」,認為被告跟常人一樣,又稱上庭後才知被告患自閉症及解離,指被告已超過18歲,毋須安排合適成人陪同錄口供。辯方續問葉,與被告接觸共9.5小時,是否有留意被告嘴側經常不自覺扭曲及抽搐;葉稱沒留意,同時反問:「你留唔留意到我嗰嘴有冇抽搐?」


辯方播放首次會面片段,問及葉其中兩分鐘「被告嗰嘴抽搐咗成十次咁多,你有冇留意?」葉稱沒有,指庭上看片時只看被告的面才看到,但錄影室內自己會書寫或做其他事情,沒一直注視被告,辯方質疑:「9個半鐘頭一次都留意唔到?」葉再指「有為意一次半次」,但沒留意被告何時有此動作,又不認為是抽搐。


葉在盤問下同意被告的回應斷斷續續,不太順暢,以支離破碎的句子為主,有時會重複上句部分內容,態度合作有禮,幾乎有問必答,但不同意被告語調單調、答非所問、未能意識到事件嚴重性。至於被告對提問有高度順從性,葉表示不知何謂高順從性,無法回答同意或不同意,「我老婆問嘅所有問題,我都會答㗎啦,咁我係咪高嘅服從性?」蘇官指證人無法回答被告是否順從警員。


葉另同意其筆記列出「你需唔需要律師陪同下進行今次嘅錄影會面」的問題,但在4次會面中沒詢問被告,解釋指早前已向被告講解被羈留人士權利。蘇官關注葉帶同被告搜屋時,曾否見到被告家人;葉確認被告母親在場,有向對方解釋其子違法故前來搜證,被告母親沒要求陪同被告返回警署或尋找律師。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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