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8 日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大型衝突,警方事隔近5年後拘捕5名男子,起訴暴動罪,其中一人另被控刑事毁壞罪,案件去年10月在區域法院提訊時,其中一名被告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其餘4名被告周一(18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辯方求情指,其中一名案發時不足21歲被告成功「踢保」後到海外讀書,返港後再被捕;另一曾任中學教師的被告案發後曾被困緬甸園區受虐,被告坐監會較他人難受,因園區跟監獄有共通點。法官押後案件至下月8日判刑,4人續須還柙。
5名被告分別為張頌堯(23歲,學生)、張展銘(28歲,無業)、案發時未成年現年21歲的陳姓男被告、陳沅銘(31歲,中學教師)及黎駿杰(24歲,學生)。各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涉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期間,在理大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黎駿杰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惟黎在去年10月提堂時無到庭應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律政司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及高級檢控官馬文翰代表;案情指,2019年11月中正值理大爆發衝突,首被告張頌堯被閉路電視拍到在11月14日凌晨約4時多,連同另外至少兩名示威者,戴手套搬運水馬堵塞連接理大X座與Z座的行人天橋附近樓梯,期間曾拉低蒙面黑布。張之後在同月19日連同另48人,在海底隧道收費廣場附近的理大南橋投降,被警方以暴動罪集體拘捕。
警方於汽油彈上的膠紙驗出陳俊僖指模
案情又指,被告張展銘及陳俊僖在11月17日晚,連同其他人士進入理大實驗室,取出可作盛載化學品的瓶裝容器。此外,一個在理大內由警方檢獲的製汽油彈上,檢驗後發現當中膠紙黏貼面有陳的左手食指指模。張展銘連同另外3人同月19日11時多走出連接理大隧道,隨即被警方拘捕,陳則在於翌年4月23日在住所被捕。
至於被告陳沅銘則於同月17日至19日,在理大四處走動,曾連同其他人在大學內房間拿走一些大水壺;並於實驗室拿走數瓶可能裝載化學品的瓶子;陳於19日晚上9時多連同29人在尖東消防局被捕,並在2024年6月26日再次拘捕案中4名認罪被告。
代表張頌堯的律師指,張案發時為不足21歲,被捕後「踢保」到海外升學,惟返港後再被捕。張獲一神父撰求情信,並跟神父拍攝YouTube影片警戒他人不要犯罪,而張在案發時身上只有口罩,沒有其他特別裝備。而張展銘的代表就指,他在宏福苑大火後曾任賑災義工。
陳沅銘另涉毒品案被判囚18年半
至於陳俊僖的代表則陳詞指,證據雖顯示陳明顯接觸過汽油彈,但不能夠「推得太遠」,不可指控陳參與製造及拋汽油彈,強調理大校園廣大,當日有很多汽油彈,案中僅有證據顯示汽油彈膠紙有被告指紋,重申被告是接觸過汽油彈上面之膠紙。
代表陳沅銘的辯方大律師就透露,本案發生後被告與朋友到泰國清邁,但在緬甸園區被虐,最後由家人支付贖金才被救回香港。法官指,在時序及性質上,被告在緬甸被虐事件與本案無關,惟留意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有創傷後遺症,憂慮他日後重返社會時出現症狀;辯方就邀請法官自行觀看陳受虐片段,並補充「園區同監獄都有共通點」,被告會比其他人難受;另透露被告另因毒品案被判囚18年半,望法庭考慮總刑期原則,判處非摧毀性的刑期。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6月8日進行判刑,4名被告期間需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DCCC868/2024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