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

倫敦經貿辦國安案・特稿|控方專家證人指被告表現業餘 稱案中跨境情報收集或屬外判

追光者報道



倫敦經貿辦國安案延宕兩年終審結。兩年間針對在英港人及華人的跨境鎮壓變本加厲,更形隱蔽及難以追蹤,佐以人工智能輔助,對受害人的心理影響更深遠。控方專家證人、前香港警隊總督察蒲汝傑(Martin Purbrick)在上月初陪審團有裁決後發表文章,指案中被告人的行動「業餘」,有機會是港區《國安法》下被鼓動的業餘「民間志願者」,或從事私家偵探和保安行業的人士,在英國及其他國家對目標人物展開跟蹤與騷擾,構成迫在眉睫的國家安全風險。


另一方面,法官 Cheema-Grubb 在判詞中一再強調,由香港政府及警察策劃的行動,確實損害英國安全或利益,量刑的阻嚇性置於首位。此案更將對受害者構成心理及精神壓力,亦視為實質的傷害,確立以《英國國安法》應對日益加劇的跨境鎮壓行為。


外判跨境鎮壓成國安風險


蒲汝傑在文中提到,這些或然來自港警國安處的行動,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駐港國安公署成立所推動,與過往警隊享有高度自主權的局面相比,出現結構性轉變,中國或對警隊施加更多影響,助其施行跨境追捕。他指這種將跨國情報搜集「外判」(crowdsourced)以配合中共統戰工作,令全球任何地方、任何人,均可能客觀上成為協助中方的情報來源,「對英國及其盟友而言,這無疑構成了迫在眉睫的國家安全風險」。


大倫敦警察廳(Metropolitan Police)倫敦反恐分部指揮官費娜根(Helen Flanagan)在判刑後亦指出,案中有人以私家偵探或私人保安的名義工作,提醒從業者應小心了解客戶並充分考量工作性質,「可能正直接為反對英國及我們民主生活方式的獨裁者和政權工作。」


法官 Cheema-Grubb 在判刑理由(Sentencing Remarks)第3段提到,「現代外國情報活動並不限於針對軍事或政府機密的傳統間諜行為,其形式可包括監視、情報蒐集、恐嚇,以及針對異見人士和尋求本國法律保護人士的行動。」此即是以法律方式,如前案「外國勢力」俄羅斯瓦格納集團(Wagner Group)指使的縱火案一樣,處理被港府懸紅通緝的年輕港人鍾翰林及張晞晴等人面對的跨境鎮壓行動,將原本針對外國間諜的法律,擴充至跨境鎮壓。同時,被告人是否實質協助(materially assist)外國機構服務或表忠,亦是量刑關鍵。


損害將包涵心理及精神傷害


法官沒有採納辯方認為兩名被告「損害(Harm)」或「罪責(Culpability)」較低,未有造成實際或構成損害。她在判詞提到,被告所造成的損害是「真實且重大的(real and significant)」,但未達至最高程度。她特別指出,證人 N 持續對自身安全感到憂慮,並需服藥以維持精神健康,至今仍擔心個人和在華家人的安全,稱中國政府涉向其親人施壓;鄺文琪及其兒子二人均感到焦慮,又出現睡眠問題。


大律師蔡麒向《追光者》表示,這種涉及代理人脅迫(coersion-by-proxy)的心理精神影響重大損害(sustantial harm),並非在法例上列出的控罪原素,但對於判斷是否有實質協助外國情報機構會有影響,或會影響刑期考量,亦可能有助受害人向施以跨境鎮壓者作民事索償。


法官在判詞第4段表明,考慮國家安全罪行時,阻嚇(deterrence)是量刑的核心考量,而非附帶因素:「以往法例下的案例強調,凡出賣本國安全或利益、或為外國勢力效力者,即使未能證明實際損害已然發生,亦須預期受到嚴厲懲處」。故考慮兩人刑期時並不局限於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法官強調,更重要是保障英國國家主權,以及公眾對政府機構的信心等:「上述考量對評估二人罪行的嚴重性具有重要意義」。


判詞在分析損害時,亦將焦點側重於行為所製造的風險。雖然鄺文琪最終無被成功接觸或帶返香港,而證人 N 的庇護申請亦未因此受挫,但這些結果未有發生,法官認為部分原因在於英國安全部門及時介入,阻止事件進一步發展,「兩人亦明知其行為有可能造成更重大損害(potential for substantially greater harm)」。


這種做法與國家安全案件一貫強調的一般預防原則(preventative rationale)相呼應,即透過嚴厲量刑阻嚇其他人參與類似行為,而非等待實際損害發生後才作出回應。


數碼跨境鎮壓更難追蹤


現時跨境鎮壓主要包括監視(Surveillance)、恐嚇及滋擾(Intimidation),以及最嚴重的襲擊(Assault),而中國及香港政府的跨境鎮壓行動,更多是集中前兩者,尤以數碼恐嚇及滋擾為甚。本案更涉及代理人脅迫(coersion-by-proxy),即鄺文琪以及證人 N 的家人曾被香港及中國警察要求協助調查,或被監視跟蹤。


數碼跨境鎮壓除釣魚電郵或入侵郵箱以外,過去一年針對兩地異見人士的做法,更多轉向採用人工智能生成「水軍」、製作不實影片,以至抹黑女性異見人士的色情照片。這類低成本且能對受害者製造莫大心理影響的行為,如結合社交媒體放大效應,將影響香港本地及離散社群,誤導公眾或破壞信任,亦難以追蹤。法官在判詞闡明立場,望透過判刑「使其他可能受到引誘而犯同類罪行的人明白,此類行為將會招致應有的懲罰。」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注意:只有此博客的成员才能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