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臉書 2026-6-10
香港政府最近公佈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訂明行政長官可「依法」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歸屬《國安法》範疇審理,包括由指定法官審理、可延長扣留期、取消陪審團等等。不可忘記,依國安法規定,特殊案件還可以移交大陸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
尤有甚者,此修訂竟採取「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在刊憲當日即開始實施。這是連交給社會討論、立法會辯論的機會都剝奪了——是有什麼事緊急成這個樣子?政府需要強橫到這個地步?還是政府擔心公開討論難以自圓其說,更可能暴露陰暗目的,因此大石砸死蟹?
依香港國安法規定,將某一案件歸屬國安法審理,是由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提出控罪。國安法明文規定四大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維害國家安全。經過修訂,日後很多本不屬國案法審理範圍的案件,都可借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被納入國安法審理。
律政司是行政長官下屬,行政長官是中共中央政府下屬,律政司要決定某重大案件是否提交國安法法庭審理,本就要秉承行政長官的意志。也就是說,一個案件重要到需要行政長官親手干涉,他已有足夠的行政權力,指示律政司按他的意志執行,律政司也不能違背上級指令。
既然如此,如果案件重要,律政司本應在提交司法機關之前,就上報給行政長官,以取得特首指示為案件作出定性,那就不存在等到律政司將案件錯誤歸類後,才由行政長官發「證明書」去糾正律政司的錯誤的必要。
也就是說,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已經有足夠的行政空間,讓行政長官行使他認為必要的、對案件屬性的指示,不會影響案件被錯誤歸類,因而造成不良後果。
是不是因某些錯誤已經造成,而政府要糾錯又發覺法理不足,程序複雜,如此才想出一個簡便辦法,以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來補救,這就不知道了,但此事之長遠影響,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公然向香港人宣示,不要以為你只是犯了一般刑事罪,只要你表現惡劣,政府隨時可以把你的罪名改為國安罪,送國安法庭審理,你隨時可能被繩之更嚴苛的法律。
二是向全世界宣示,香港實行的是一套行政主導的制度,行政對司法有凌駕性,行政隨時可以憑一紙公文糾正司法的「錯誤」。此後巿民的言論與行動,皆需符合政府對巿民的規管,如有違背,行政長官有權以他的個人意志,改變案件屬性。
三是向全世界宣示,行政長官不但可以干涉個別案件的審理,更可以改變司法程序,無須得到立法機構的認可,可以先斬後奏,只憑一紙公文裁決,既沒有社會討論的餘地,也沒有糾錯的法律機制。香港正在走向一人體制,特首權力將不受約束,依這種思路往下走,特首可以無限擴權。
李家超說自己沒有擴權,又說這項附屬法例沒有增加適用範圍、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無新增任何罪行、罰則或權力。那就奇怪了,把一般刑事案件改為國安法案件,不是增加了適用範圍了嗎?把一般刑事罪行定義為國安罪行,不是擴充了罪行定義嗎?把刑事案件的罰則變成國安法罰則,那不是新增更嚴苛的法則嗎?
李家超和律政司長林定國都說,有些案件涉及機密,具高度敏感性,但若案件涉及高度敏感性,在律政司手上,早就可以將其納入國安法範疇審理,又何必先送刑事法庭,再由行政長官出一封「證明書」來糾正它的屬性?再說,法庭必定會有處理機密證據的慣例,依法行事,又有什麼大不了?
保安局長鄧炳強則說,轉交國安法庭,不會增加刑期。他不是法官,怎麼知道不同法庭不同罪行應判多少刑期?案件未審未判,刑期多少在法官手上,在刑事法庭的刑期,又怎可與國安法庭的刑期相提並論?如案件轉移到大陸審理,你以為刑期也不會增加?
總之,這是一次行政權力對司法權力的公然踐踏,是香港行政凌駕司法的又一次拙劣表演。中共偷換「一國兩制「的概念,至此已經不須掩飾了,香港人對此雖然司空見慣,但也要做好心理準備——香港政府會越來越專制,法治會越來越成擺設,人權會越來越抽象,自由會越來越窒息。
雖然只是一紙「證明書」之改,但這是李家超的一小步,卻是香港人政治權利淪喪的一大步。
文章来源: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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