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1日星期六

陳虹秀不服暴動罪成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對警喊叫虛假指控屬挑動情緒


「陣地社工」陳虹秀被指於2019年在灣仔參與暴動,原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發還重審。陳去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9個月。陳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方周四(9日)在高等法院指,陳當時要求警方「唔好開槍」非沒有根據,行為與社工身份相關。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指陳喊叫內容並非事實。最後拒批上訴許可,批評陳以擴音器向警方作虛假指控,挑動情緒;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據悉陳不會繼續上訴,料明年67月獲釋。


陳虹秀(現年49歲,案發時42歲)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案件今日聆訊,她束起長髮、戴眼鏡,身穿黃色短袖上衣,被押解到庭。代表律師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陳虹秀與前線示威者有分工或通訊,亦沒有足夠連繫可證明她與示威者共同參與暴動。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是否必須證明分工通訊,律師回應指法庭可按證據審視各人角色,但不應在缺乏連繫下推論有罪。就陳當時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唔好開槍」等說話,律政司書面陳詞指警員未有開槍,相關言論屬挑釁。上訴方就反駁,陳的說法非毫無根據,力陳當時警方曾舉起「速離 否則開槍」旗幟,片段亦顯示其後有警員開槍。


彭官則指,陳叫喊「大追殺、大追捕」非事實全部,甚至未必是事實,又反問示威者是否正如陳所言正在撤離,強調法庭會從整件事審視。上訴方再指,當時現場有旁觀者及路人,陳只是希望警方保持冷靜克制,並非挑釁,其行為亦與社工身份相扣。法官就回應,是否相扣須視乎脈絡,不能單憑身份判斷,「睇context(脈絡)啦,thank you very much,即係睇context囉。」


法官其後頒布裁決,拒絕陳虹秀的上訴許可申請,指陳的理據非合理可供上訴的理由,解釋陳選擇使用擴音器,向警方作出虛假指控,挑動情緒,並提及原審判詞第79段屬關鍵,當中指陳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字樣的黑色T恤到場,並帶備空氣過濾器口罩及戶外擴音器材,在暴動已發生、集結人士持續與警方對峙時,仍選擇叫喊,明顯向在場人士傳達她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認同其做法的訊息。法官引述原審判詞指,陳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及驅使暴動集結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者知道有人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其後彭官向陳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指她可向由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申請上訴,但若再被拒絕,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將不計入刑期,變相等同「加刑」。

案件編號:CACC106/2025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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