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日星期一

【选举舞弊】黄耀明、区诺轩涉案被捕 廉署被批选择性执法 

 

【选举舞弊】黄耀明、区诺轩涉案被捕 廉署被批选择性执法 查锡我:执法「合理」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和歌手黄耀明,被指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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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选举舞弊】黄耀明、区诺轩涉案被捕 廉署被批选择性执法 查锡我:执法「合理」


香港再有泛民涉选举舞弊被捕,廉政公署周一(2日)公布,落案起诉前立法会议员区诺轩和歌手黄耀明,指二人涉嫌于2018年立法会补选中向他人提供娱乐,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将于周四(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应讯。惟建制阵营亦曾于选举造势大会提供表演,却未有被拘控,社会有声音质疑廉署是否选择性执法。前廉署总调查主任查锡我受访称,廉署的执法「合理」。 

廉署称,早前接获投诉指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而展开调查,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2018年立法会补选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区诺轩(34岁),和歌手黄耀明(59岁)。两人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根据法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7年及罚款50万港元。黄耀明在周一中午前获得保释候讯,区诺轩则因民主派初选案而仍在还押中。 

控罪指,两人涉嫌于201833日,在该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他人提供「歌唱表演」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区诺轩,而区诺轩最终当选。 

二人涉2018年立法会补选提供娱乐

事前,区诺轩曾在其社交平台专页预告黄耀明会于集会上表演。集会期间,黄演唱了两首歌,包括《每日一禁果》和《Its My Party》,并呼吁在席人士投票予区诺轩。之后,区把有关集会录像短片,及该则宣布黄耀明会在集会上表演的贴文,申报为其选举广告开支。 

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2 条,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份之费用,以诱使或酬谢他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即属违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饮料或娱乐,作为作出上述行为的诱因或报酬,亦属违法。 

惟引起社会疑惑是,建制阵营参选人亦曾于选举造势大会上有表演环节,包括建制派候选人郑泳舜、自称独立的候选人陈凯欣,分别于同年立法会补选造势大会上,提供舞狮锣鼓表演,获不少建制重量级人马、前高官和艺人站台,一同合唱流行曲。有关情况是否同样违法呢? 

汤家骅指区诺轩明显违法 锺剑华质疑选择性执法

曾多次参选立法会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向本台称,不评论有关个别个案,但称若造势大会或宴会中,有人即兴叫人投票予某人,「是候选人控制不了,亦非蓄意去做,不算违法」,但今次区诺轩案明显违法。 

理大应用社会科学系助理教授锺剑华受访称,质疑廉署选择性执法,不明白过去建制派经常在造势大会提供「蛇斋饼糉」,请艺人、表演团体表演,为何都「没事」? 

查锡我:廉署执法合法 关键在「供款待后叫他人投票予某人」

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向本台称,廉署今次执法是「合法、合理」。他称,有关情况是否属于提供「娱乐」有争议,但关键在于表演中是否明确叫他人作出特定投票取向,又指出即使候选人曾申报有关「款待」,亦不代表可脱罪。 

查锡我说:舞狮是否属于表演是很灰色,若他们非专业或职业歌手,台上、台下都唱歌,这是否娱乐呢?大家可以争辩,法律亦没有界定很清晰,要由法官判断;若是职业歌手去唱歌,明显是娱乐,但若他没有叫你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就未必会违法。相反,他唱完歌、或请完你吃饭,叫你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就有机会违法。 

廉署一周内已拘5泛民涉「选举舞弊」

上星期,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与临床心理学家、「良心理政」召集人叶剑青及石守正,亦被指涉嫌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前,在报章刊登有关「雷动计划」的广告,涉款逾25万元,招致选举开支。三人同被控违反「选举舞弊」,案件日前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3人暂毋须答辩,案件将转交区域法院处理,并将于819日再提堂。 

早前李慧琼前议员助理 被判「选举舞弊」罪成

今年5月,民建联立法会议员李慧琼的前议员助理,涉嫌在2018年九龙西立法会补选中,与另一女子派福袋予两名深水埗海丽邨居民,疑诱使两人投票予当时的民建联候选人郑泳舜,被判「选举舞弊」罪成,判囚8个月。查锡我认为,该案与今次黄耀明、区诺轩被拘控情况相似。 

查锡我表示,市民应信赖廉署会公正执法,若发现过去建制派和其他党派有涉嫌舞弊情况,应主动举报,而廉署要依据法例跟进调查,否则是不负责任。今年是选举年,查亦呼吁候选人勿以身试法,为避嫌,应避免在竞选中有表演环节。 

文章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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