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

11.2灣仔衝突 4人暴動罪成 判囚34至45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2日,民主派區選候選人號召維園選舉聚會,遭警方驅散,示威者轉至灣仔一帶堵路。8人否認暴動等罪,早前4人罪脫,另4人則罪成,今(12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34至45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有被告除親身鼓勵外,同時為裝備供應者,其角色算是主導,刑責亦較重。另外,李官考慮到由案發至結案已超過4年,雖然不屬延誤,但對已開展新生活的被告有影響,故對各被告酌情減刑3個月。其中一被告涉候審期間企圖離港,另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李官指她高價購買私人包機機票,更在出發前申請貸款,明顯打算長期離港逃避審訊,屬案情嚴重,就此罪判囚12個月。


4名被告暴動等罪成,以下為各人刑期:

文員林梓橋(案發時27歲):45個月
空姐盧虹羽(案發時23歲):35個月
會計師謝翠兒(案發時32歲):34個月
廣告製作人王永森(案發時46歲):37個月

官:本案暴動較輕微、無證據顯示被告為帶領角色

法官李俊文指,本案暴動中無人受傷,亦無大規模破壞財產,因此本案比起同類案件較輕微。另外,無證據顯示暴動是預先計劃,亦無證據顯示各人為帶領、號召或煽動的角色。李官以3年監禁為暴動罪的起點,其後再就個別被告的案情作出刑期上調。

官指被告屬裝備供應者、為主導角色刑責較重

第三被告林梓橋,李官指她身上有大量裝備包括豬咀、過濾器及泳鏡等,提供予其他暴動者使用;她另攜帶對講機,必定是用作與其他暴動者通訊。因此她不但親身鼓勵,同時作為裝備供應者,其角色算是主導,刑責亦較重。李官將刑期上調6個月,共為42個月。李官指被告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且初犯,再加上由案發至今已超過4年,雖然不屬延誤,但對已開展新生活的被告有影響,因此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為39個月。

被告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李官指其目的為與暴動者通訊,因此判囚4周,她認罪扣減至3周。

被告亦涉候審期間企圖離開香港,另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李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以高價購買私人包機機票企圖離港,她更在出發前申請貸款,明顯打算長期離港逃避審訊,就此罪判囚12個月。

李官下令暴動罪與管有無線電罪同期執行,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其中6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5個月。

官指被告攜索帶以築路障 判囚4個月

就第五被告盧虹羽,李官指她親身在場參與暴動,同時攜有10條索帶作為築路障之用,因此將刑期上調兩個月,現為38個月。李官考慮到案發至今已4年等,酌情扣減3個月,即判囚35個月。至於攜有索帶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判囚4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官指被告攜膠紙以捆綁物品 刑期上調一個月

至於第七被告謝翠兒,李官指被告攜帶豬咀等裝備,可供多於一人使用。她另攜有黑色膠紙作捆綁物品之用。李官將刑期上調1個月,考慮到案發至今已4年而酌情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34個月。

被告攜逾500條索帶 官指可供多人使

最後就第八被告王永森,李官指他攜有596條索帶,可提供予多人在不同地點使用,因此將刑期上調4個月,但考慮到案發至今4年等因素故減刑3個月,判囚37個月。他另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判囚6個月。被告的總刑期為37個月。

同案4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脫

另4名被告早前獲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分別為:會計師馬志健(案發時44歲,現47歲)、文員陳善衡(案發時25歲)、文員陳梓欣(案發時24歲)及客戶服務員劉素婷(案發時33歲)。李官接納各人證供,不排除他們是無辜的過路人。

暴動罪指8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林梓橋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案件編號:DCCC 663、6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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