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

黎智英案首日求情|陳梓華、李宇軒完成求情 控方指黎健康正常屬肥胖


黎智英案首日求情|陳梓華、李宇軒完成求情 控方指黎健康正常屬肥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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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被告由約 20 懲教人員隔坐

早上 10 時開庭前,黎智英與同案 8 名被告被押入被告欄,由約 20 名懲教人員分隔、分三排而坐,被告之間相隔至少兩名懲教人員。黎入庭時,旁聽席有多人站立揮手,黎逐一與各人雙手合十打招呼,精神不俗。前《蘋果》總編輯羅偉光則向家人舉 OK 手勢,「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陳梓華不時望向公眾席。

官關注刑罰似乎不考慮角色

控方周天行先就量刑原則陳詞。周指,根據「呂世瑜案」,《國安法》罪行有刑期下限;根據「黃煡聰案」,刑期下限適用於串謀罪。而在本案所牽涉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罪行重大」。

法官李運騰指,「罪行重大」字眼在《國安法》三度出現,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條文,而前兩者涉及三個分級,即「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積極參加」、「其他參加」。

李運騰指,換言之,若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似乎只要符合「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條件,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 10 年以上刑期。

他續指,惟在勾結外力罪,提到「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條例只有「罪行重大」一個條件,與罪行本身性質有關,沒有提及「首要分子」,認為被告角色似乎未被納入量刑。

他又問,只要被告屬「罪行重大」,無論他是否主犯,都可判處較高刑罰?周天行回應,量刑因素包括案件嚴重程度、被告個別行為和角色,重申法庭須全面評估案件,根據每位被告情況量刑。

辯方:陳梓華主要傳遞黎想法

法庭先處理李宇軒及陳梓華的案件,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及大律師沈仲平代表。

陳及李從後走上前排,二人均身形瘦削。法庭書記向二人讀出控罪,二人專注望向前方法官席,李不時望向公眾席。讀畢控罪後,陳回應「我確認」、李則回應「plead guilty(認罪)」。二人確認承認控罪及案情後返回座位,李坐下前向公眾鞠躬。

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先代表陳梓華求情。針對量刑分級,林同意本案性質嚴重,陳亦明白長時間監禁無可避免,而根據陳在案中的角色,量刑起點應為監禁 12 至 15 年。而陳於出庭作供,全盤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刑期扣減,最終刑期應低於 10 年。林續指,即使按黎的證供,黎希望透過陳降低勇武派的暴力,法庭量刑時應考慮陳的行為不涉及暴力。

法官李運騰提到,陳涉及「重光團隊」(SWHK)美國線等,關注涉及外國元素是否加刑因素,例如外國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例、撤銷特殊地位等。林指,即使《國安法》生效前,外國亦關注香港情況,曾就此發聲,本身國際情況已相當緊張,不能完全歸咎於陳。林強調,陳已感到後悔,其量刑起點應低於黎智英,指其角色主要是傳遞黎的想法予李宇軒及劉祖廸,而本案主腦為黎及其助手 Mark Simon。

陳梓華 2024 年出庭作供。(繪圖:Kensahung)
辯方:陳家人被跟蹤、騷擾

林續指,陳向警方提供無損權益證供、錄影會面,主動提及於台北與黎智英會面,否則警方亦不會知道此資訊。針對陳及其家人承受的風險,林提及當陳出庭作供時,公眾席有大量旁聽人士,對他造成沉重心理壓力。

而陳的家人自 2021 年起承受被跟蹤,口頭騷擾等。陳的父母名字及電話號碼在網上被公開,陳父收到不明來電騷擾,現時只會接聽 WhatsApp 來電。陳家亦於 2025 年 8 月 16 日向警方報案,指有兩名陌生男子於其寓所外徘徊,警方於是加強巡邏。林指,有人持不同政治立場,對於陳作供指證他人,作出不友善的言論。

林又提到,陳於還押期間接受心理輔導,修讀商業管理課程,亦有學習宗教課程,以助將來重投社會,希望法庭額外減刑。

李宇軒 2024 年出庭作供(繪圖:Kensahung)
辯方:李宇軒不涉暴力

李宇軒則由大律師沈仲平代表求情。沈同意本案性質嚴重,但指李宇軒並非主腦,黎智英及 Mark Simon 則為主腦。而李未曾與黎對話及會面,主要參與國際游說,不涉及暴力及威嚇,沒有煽動。沈認為應以監禁 10 年為量刑起點,指李自願參與錄影會面,時數達 22 小時 55 分鐘,提供詳細及真實證供,亦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沈續指,李作供 15 天,其證供最後獲法庭接納,應可獲 50% 刑期扣減。法官李運騰關注,控罪涉及外國元素是否加刑因素。沈回應指,勾結罪本身已考慮到外國元素。

2023 年 7 月 28 日,黎智英正於赤柱監獄就欺詐案服刑。(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控方:黎智英健康正常

法庭其後處理黎智英的求情。控方指,黎因公眾集會罪行、欺詐被定罪,透露如黎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就上述案件可於 2026 年 6 月 11 日獲釋;如黎不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則於 2028 年 5 月 11 日獲釋。

控方又指,根據 2025 年 8 月荔枝角收押所醫務人員報告,黎的健康狀況正常。而根據 2026 年 1 月 9 日懲教署報告,黎經評估後適合單獨囚禁。另一方面,控方指黎表示因其案件被廣泛報道,擔心遭其他在囚人士騷擾,自願申請單獨囚禁(was made out of his own will)。

控方又指,黎在 2021 年曾提出牙痛、腳甲感染,經署方妥善處理後,黎再沒有提出其他健康問題,聽力亦未有惡化。至於辯方陳詞指黎輕了約 10 公斤,控方指,黎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還押時的體重為 80 公斤,今年 1 月則重約 79.2 公斤。

法官李素蘭聞言指,即黎輕了約 0.8 公斤。控方續指,黎數年來的身高體重指數(BMI)幾乎維持一樣,又指他「以亞洲成年人標準而言屬肥胖(obesity)」。

控方:單獨囚禁仍享在囚權利

控方指,雖然黎單獨囚禁,但仍享有《監獄規則》下在囚人士權利,包括與家人保持聯繫、信件往來、獲安排宗教活動(包括領聖餐)、福利和諮詢服務﹐又指醫管局和衞生署人員會定期巡視監獄,提供牙科等治療。如有需要,在囚人士會被轉介至專科醫生或公立醫院檢查和治療。

控方強調,黎沒就醫療服務作出投訴,又指黎日常包括閱讀、休閒及戶外運動、「有意義又輕量的工作」(meaningful light duty work)﹐並每日接受健康監測。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指,辯方並非投訴獄中待遇。法官李運騰指,明白辯方想表達的是,將黎身體狀況、被單獨囚禁等因素結合起來,會讓黎的獄中生活更加艱難(burdensome)。

HCCC147/2021、HCCC51/2022、HCCC52/2022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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