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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 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上月被上訴庭駁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判囚 6 年 2 個月的王宗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有聆訊日期。

王宗堯等 7 人提上訴被駁回
7 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以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提上訴均被駁回。
針對王宗堯的定罪上訴,上訴庭判詞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 7 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抽空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其目的,以 6 年半至 7 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原審指屬最嚴重暴動案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黃家豪和馬啟聰獲裁無罪,另 4 人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李又指,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判囚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FAMC28/2026(CACC63/2024)
文章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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